標題:財務部國度成長鼎新委關于發布打消103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標
發布時間:2024-06-23
發布內容:

爲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推進依法行政,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看法》(國辦發〔2004〕24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打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標決定》(國發〔2004〕16號),以及《國度成長鼎新委、財務部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元相關收費的通知》(發改價錢〔2004〕1196號)的相關劃定財務部國度成長鼎新委關于發布打消103,我們對及地方部分和單元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下同)等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發布打消103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下列7項曾經財務部、國度成長鼎新委(含原國度計委、原國度物價局)核准的行政審批收費,隨國務院第三批打消的行政審批項目響應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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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收費項目打消後,相關部分和單元按照、行規以及國務院劃定履行行政審批本能機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務部分通過部分預算或經財務部分核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級財務部分該當確保相關部分和單元依法履行行政審批事務所需經費開支。

六、各地域和相關部分該當按照本通知以及發改價錢〔2004〕1196號文件劃定施行,認實貫徹落實發布打消的收費項目,並于2005年1月底前,將當地域、本部分落實打消收費項目、涉及金額等報財務部、國度成長鼎新委存案。

一、下列84項曾經財務部、國度成長鼎新委(含原國度計委、原國度物價局)核准,但不符律、行規劃定的行政審批等收費,予以發布打消。

四、上述收費項目,除隨國務院第三批打消的行政審批項目響應打消外,相關部分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該當當即改正,其他收費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打消。相關執收部分和單元該當按照劃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錢從管部分打點《收費許可證》登記手續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標通知水上水下許可證,並到原核發收費單據的財務部分打點單據繳銷手續,2005年1月1日前相關收費資金余額該當按照財務部分原劃定渠道如數解繳國庫或財務專戶。過去相關文件劃定取本通知不分歧的,一律以本通知劃定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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