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海上施工作業許可證交通部令(2006年第1號)
發布時間: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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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載運貨色的船舶,合適平安積載和系固的要求,而且沒有國度入境的貨色或者物品;載運貨色船舶按劃定已打點船舶載運貨色申報手續?

(二)已獲得赴境外船舶擔任船員職務簡直定,具有船員所正在單元的調派文書、境外代辦署理機構的文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通過劃定的適任測驗和評估,船舶僅航行于合用海上航行的內河航區的,可免得予測驗和評估。

(五)船舶船旗國或者口岸國對船舶的平安和缺陷改正合適劃定的要求,對海事辦理機構的警示,曾經采納無效的辦法?

(四)船舶按照劃定標注了識別號,並按劃定配備了滿腳《1974年國際人命平安公約》要求的船舶保安報警系統。

(二)船舶已取得合用于該船舶品種的《船舶平安營運取防汙染辦理系統合適證明》的副本或者《姑且合適證明》的副本?

第四條海事行政許可前提該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法式劃定》予以公示。申請人要求對海事行政許可前提予以申明的,海事辦理機構該當予以申明。

(一)持有認可的、由《1978年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尺度國際公約》締約國簽發的船員任職資曆證書。

(四)用于設置航道()和錨地的水域已進行勘測或者丈量,水域的底質、水文、景象形象等要素滿腳通航平安的要求。

申請變動海事行政許可、延續海事行政許可刻日的,申請人能夠僅就發生變動的事項或者提交相關的材料;已提交過的材料未發生變化的能夠不再提交。

(一)其所持的油汙安全或其他財政包管證書,爲海事局發布具有響應補償能力的金融機構或者互幫性安全機構打點?

(四)船舶擬進入、通過的水域爲對國際航行船舶水域,停靠的船埠、泊位、港外拆卸點滿腳平安、防汙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色的船舶,已辦好適拆許可,載運合適船舶載運貨色的平安、防汙染和保安辦理要求!

(二)擬姑且對外水域適合外國籍船舶進入,具備船舶航行、停靠、功課的平安、防汙染和保安前提?

(三)經承認的船舶查驗機構查驗,船舶具備高速客船平安取防汙染的手藝前提,並按劃定具備響應的證書、文書取材料!

(五)載運貨色的船舶,合適平安積載和系固的要求,載運貨色船舶按劃定已打點船舶載運貨色申報手續!

(三)船舶滿腳禁航區水通平安和防汙染的特殊要求,並已制定保障平安、防治汙染和禁航區的辦法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海事辦理機構及其工員違反本劃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交通行政許可及義務逃查劃定》逃查響應義務。

(一)船舶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或者運營、辦理,企業法人具有的船舶,中方的本錢比例合適《船舶登記條例》的劃定?

(二)合適《1978年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尺度國際公約》和交通部相關船員適任資曆和培訓的要求!

(五)船舶的平安和缺陷改正合適劃定的要求,對海事辦理機構的平安警示,曾經采納無效的辦法?

(三)船舶情況合適航行、停靠、功課的平安和防汙染等要求,並已制定各項平安和防汙染辦法取應急預案部令(2006年第1號),需要護航的,曾經向海事辦理機構申請!

第五條國度海事辦理機構該當按照海事行政許可前提,同一明白申請人該當提交的材料。相關海事辦理機構該當將材料目次予以公示。

(三)船舶情況合適航行、停靠、功課的平安、防汙染和保安等要求,並已制定各項平安、防汙染和保安辦法取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曾經向海事辦理機構申請!

(三)船舶情況合適航行、停靠、功課的平安、防汙染和保安等要求,並已制定各項平安、防汙染和保安辦法取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曾經向海事辦理機構申請?

(三)船舶的設備、配備滿腳載運貨色的要求,船舶的拆載合適載運貨色平安、防止汙染和保安的辦理劃定和手藝規範。

本劃定所稱海事行政許可,是指根據相關水通平安、防汙染等海事辦理的、行規、國務院決定的設定,由海事辦理機構實施或者由交通部實施、海事辦理機構具體打點的行政許可。

(四)擬進行貨色拆卸功課的口岸、船埠、泊位,墾丁包車具備貨色功課的天分海上施工作業許可證交通,合適貨色功課的平安和防汙染要求!

曾經持有無效的船員適任證書的外國籍船員擬正在籍船上任職的,僅需合適本條第一款第(五)至(七)項劃定的前提。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正在境內訂制的新船,屬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三)當事船員具備其擬任職位較低一級職位的任職資曆,擬任船主職位的,爲船上擔任航行值班的船員中任職資曆最高者!

(五)已成立平安、防汙染的義務制海上施工作業許可證,並已制定合適水通平安和防汙染要求的保障辦法和響應的應急預案。

(一)排入領受船舶或領受設備的,領受船舶或領受設備具有響應的領受處置能力,處置汙染風險物領受功課的人員曾顛末響應培訓!

(六)船舶殘油、汙、糊口汙水、垃圾、貨色物、臭氧耗損型物質等可正在拆船前斷根的船舶汙染物已斷根完畢。

(三)具備劃定的專業學曆(內河船員具備響應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劃定顛末響應船員職務的適任培訓!

第二十八條按照劃定需要由特地的機構或者人員打點海事行政許可申請手續的,打點申請手續的特地機構該當向海事辦理機構存案,人員該當顛末響應的培訓。

(一)外國籍船舶姑且進入非對外水域曾經本地港口機關、從管部分、處所人民同意!

第三十條本劃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發布的相關海事行政許可前提的劃定取本劃定不分歧的,自本劃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劃定施行。

(三)船舶情況合適航行、停靠、功課的平安和防汙染等要求,並已制定各項平安和防汙染辦法取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曾經向海事辦理機構申請。

(七)船主、船舶保安員和承擔具體保安職責的其他船舶人員熟悉保安職責和義務、熟悉《船舶保安打算》的相關劃定。

第海事辦理機構正在審查、決定海事行政許可時,不得私行添加、削減或者變動海事行政許可前提。不合適本劃定響應前提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許可決定。

(三)海上曾經拖航查驗,正在內河超沈、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的,已通過響應的平安手藝評估?

(六)已成立響應的平安和防汙染義務制,並已制定合適水通平安和防汙染要求的辦法和應急預案。

(四)載運貨色的船舶,已辦好適拆許可,載運合適船舶載運貨色的平安和防汙染的辦理要求!

(二)船舶按照劃定標注了識別號,並按劃定配備了滿腳《1974年國際人命平安公約》要求的船舶保安報警系統?

申請人申請海事行政許可時,該當按照劃定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實正在性和無效性擔任。

(二)公司成立後尚未運營或者辦理船舶,或者正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平安營運取防汙染辦理系統合適證明》上添加船舶品種。

(五)已成立平安、防汙染的義務制,並已制定合適水通平安和防汙染要求的保障辦法和響應的應急預案。

第一條爲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海事辦理的、行規以及締結或者插手的相關國際海事公約,制定本劃定。

《海事行政許可前提劃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四)船舶已制定了響應的平安、防汙染保障辦法和應急預案;航行國際或者境外口岸的,合適船舶保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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