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夢秋文化籌謀無限公司取被上訴人廣東勝佳超市無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廣東工業大學、原審第三人上善餐飲企業辦理無限公司合同膠葛一案,曾經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上訴人夢秋文化籌謀無限公司取被上訴人廣東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劃定,向你們通知送達本院(2018)粵01民終2440號民事,判決如下:駁回上訴,墾丁民宿維持原判。勝佳超市無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廣東工業大學原二審案件受理費588元,文化活動策劃方案由上訴人夢秋文化籌謀無限公司承擔。自覺出本通知之日起,顛末六十日即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