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墾丁春天音樂祭墾丁國度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音樂申請須知彙doc
發布時間: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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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7 - 2010年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音樂活動申請須知 一、本園內許可舉辦戶外演唱活動之地點僅限貓鼻頭公園停車場西南草地(4公頃)、鵝鑾鼻公園(約5公頃草地)2處,其他處所均不允許舉辦戶外演唱活動。 二、申請書:如附件2。 三、申請人及申請體例: 包羅個人(含外籍人士)、人民團體或公司法人、機關。 (一)個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國民成分證或護照正反 面影本(副本於申請書送件時查驗)。但外籍人士 另應提出正在臺灣地區之居所證件,以利通知及公函書送達。 (二)公司法人、人民團體提出申請者,應檢具公司執 照、人民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副本於申請書送件 時查驗)。 (三)機關提出申請者,應以公函申請。 四、提出申請之刻日: (一)本日起至99年1月11日下戰書17:00時止,(含日及國定假日)過期提出之申請案件,一概不予許可。 (二)本須知第12點有關「次優申請人之遞補」之申請刻日,應於99年1月22日前,(含日及國定假日)即提出申請,過期提出之申請案件,一概不予許可。 五、搭設活動之需要設施: (一)演唱地點容許搭設需要設施內容: 包羅演唱舞台、臨時蓬架、活動式商品販售帳篷、露營帳篷、看板或通告(含次要段,惟必需取得原地盤利用權人之同意)、活動式辦理室(或辦公室、或售票室)、可移動式環保公廁。 (二)需搭設前項之需要設施者,應詳列設施名稱、數 量、設施平面及立面圖(圖上應標明長寬高及坪 數或平方公尺)、搭設圖、搭設起迄期日。 (三)舞台高度超過2公尺或舞台布景設施高度超過4公尺者,應併附舞台結構平安鑑定證件。 六、申請時應提出演唱活動企劃書(或計畫書)。其內容應包羅下列事項或內容: (一)活動前結合本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為從旨之宣導管道、頻度及積極做為計畫(25%)。 (二)原創(非支流)音樂之實質展演計畫(25%)。 (三)為降低社會成本及,活動舉辦前、墾丁民宿豬窩中、後與當地機關及處所村、裏、社區及活動場地之商家良性互動之可能做為計畫(25%)。 (四)有關活動舉辦之相關事項:(25%) 1。單位之工員人數、編組分工景象之敘述及圖、表說明。 2。演唱活動相關之需要設施內容之圖說及表冊音樂季戶外音樂申請須知彙doc、設施自行拆除與場地回復原狀之切結書(如附件2 )。 3。演唱場地之次序維持及平安維護計畫: 至多應包羅:若何對預計容納觀眾人數之管控(即承載量管制)、晚上結束演唱活動時散場次序之引導、人員平安之戒護與巡邏、或惹事事務、煙蒂引火之防制與宣導等狀況之處置計畫與流程。 4。垃圾、廢棄物之清運計畫:委託代清運計畫,投入清潔人力、應檢附繳納垃圾清潔規費之證件。 5。對於品的預防與取締計畫。 6。接駁車計畫或替代接駁計畫。 7。聯交際通平安與行車次序的引導。 8。宣傳、廣告及行銷計畫。廣告物之設置或旗幟之懸掛,須按照規定一併申請許可。 9。舉辦場地廢棄物之自行處理計畫。 10。對於品的預防與取締計畫。 11。以前舉辦戶外演唱活動,無欠繳當地稅務單位,娛樂稅,應檢附稅捐機關公函或證件。 12。無欠繳本處處分之行政罰款、無欠繳環保規費(免附證明,審查時由權責機關自行查證)。 13。總經費明細。 14。其他創新之做為。 七、場地房錢、保證金之用處及繳交額度: 審查許可之演唱案件,申請人應於本處通知之時間內繳證金予本處,此項保證金之用處係舉辦演唱活動之擔保金,即申請人舉辦活動「責任與自律」之保證金,申請人若有本須知第九點之情事者,本處將由此保證金內扣抵。保證金之繳交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繳證金後,本處始正式核予許可舉辦演唱活動之文件。 房錢: 甲方將依承租場地面積之通知地價、活動(營業)損失、地盤復舊及改良等核算後通知乙方繳交 。房錢及保證金之繳交:請於99年3月3日下戰書17時前繳交,並簽訂契約,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活動從辦權,本處將依法管制。 場地拾掇:取得活動從辦權之申請者,得於許可之活動範圍內,得向本處提出場地之需要拾掇申請,核可後始得為之,費用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保證金之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查無違法情事、無波折公序良俗、無私行轉讓舉辦權利、無逕為放棄舉辦權利、無違反提送審定之企劃書內容、無待改善及應辦事項時,無息悉數退還申請人。申請人於繳證金後自願放棄舉辦者,保證金亦無息悉數退還申請人墾丁春天音樂祭。 九、保證金之扣抵: 演唱活動有違反、波折公序良俗、私行轉讓舉辦權利、逕為放棄舉辦權利、或違反審定之企劃書內容、或有待改善及應辦事項等情事,經本處期限更正、辦理,惟過期仍未更正、辦理,經本處及相關權責機關行使「行政上強制執行」或「即時強制」等做為時,或違反活動契約書,得由保證金扣抵。 十、申請舉辦演唱活動案件之審查: 同1許可演唱處所,不論僅有1個申請人、或同時有 2個以上申請人,申請於同1天或同1期間舉辦演唱活動,本處將組成審查小組,訂期請申請人簡報及詢答後,決定許可或駁回。前述同1許可演唱處所,同時有2個以上申請人申請於同1天或同1期間舉辦演唱者,審查小組得排定優先、次優之順序,由排定優先者優先許可舉辦,次優者則為備選。 十一、放棄舉辦演唱活動之法式: 許可舉辦(僅有1個申請人者)及優先許可舉辦(有2個以上申請人者)之演唱案件,經本處核給許可舉辦演唱活動之文件後,申請人因故擬放棄舉辦演唱活動者,應至多正在演唱首日之10天前向本處提出書面自願放棄舉辦之權利,經本處同意後,始可放棄。 倘未循前述法式申請放棄,即逕為放棄舉辦之權利者,基於公允合理之原則,本處得依本須知第9點有關「保證金之扣抵」之規定辦理扣抵。 十二、次優申請人之遞補舉辦: 優先許可舉辦人過期未繳證金及場地利用費而經本處不予許可舉辦演唱者、或經本處同意放棄舉辦權利者,次優備選之申請人,得申請遞補舉辦演唱,惟仍應依限完成繳交場地利用費及保證金後,再正式核予許可舉辦演唱活動之文件。遞補之申請刻日,依本須知第4點規定辦理。 十三、聯合放哨: 申請許可案件,本處將組成推動小組於演唱活動期間內進行現地巡視,檢視活動過程有無違背審定之企劃書內容及審查小組要求遵辦之事項,並為需要之行政做為。 十四、違法行為之處置: 許可舉辦活動違反、或違背公序良俗;暨未提出申請、或申請案未經許可,惟仍執意舉辦演唱活動者,本處及目標事業從管機關、相關權責機關將依相關職掌法規強制處置。 十六、附件: (一)舉辦演唱活動申請書1份。 (二)舞台、臨時蓬架自行拆除與場地回復原狀之切結書1份。 附件1、 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音樂活動申請書 1、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2、申請人: 3、申請人住居所、服務處所: 聯絡人: 連絡電話: 手機號碼(應填): 4、舉辦演唱活動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日 小時,共 場次。 5、舉辦演唱活動地點: 6、各場地預估最高可容納觀眾人數: 7、每日演唱時段:自 至 止。(應於24:00前結束) 8、每日民眾散場時間: (應於24:30前散場完畢) 9、需搭設之舞台、臨時蓬架數量、規格、立面圖、平面團(含長寬高,單位:公尺)之概述(應附詳圖): 10、播音設備或器材名稱及數量: 11、平安戒護分工與人數: 12、廣告看板、旗幟之施設、牌面內容、數量及規格(單位:公尺)之概述(應附詳圖): 13、看板及旗幟拆除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拆除完竣。 14、檢附活動計畫書圖1式12份。(註1:撰寫內容詳依本須知5之(8)(註2:各1份送墾管處、恆春差人、國家公園差人隊墾丁春天音樂祭墾丁國度公園春天、消防局、環保機關、稅捐處、屏東縣、當地鄉鎮公所)。 15、活動總經費(新台幣/元): 附件2、舞台、臨時蓬架自行拆除與場地回復原狀之切結書 本申請人申請自 年 月 日 時起迄 年 月 日 時止,假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 等處所舉辦戶外演唱活動,茲切結於許可演唱活動結束之日起2日內將活動搭設之舞台、臨時蓬架、看板、廣告物、旗幟、播音設備與器具等自行拆除及清理現場環境衛生結束。倘過期未履行前述義務,願任由 貴處執行代執行或行政上強制執行之做為,代執行或強制執行所生費用,並同意由 貴處由保證金中扣抵。 此 致 墾丁國家公園辦理處 立切結書人: 代辦署理人: 成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立結。四季 歌曲墾丁音樂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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