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水上設施經營許可證對曾經取得運營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劃定申請變
發布時間: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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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奉告義務:做出行政懲罰決定前,應制做《行政懲罰事先奉告書》送達當事人,奉告違法現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等。合適聽證劃定的,制做並送達《行政懲罰聽證奉告書》。

5、決定義務:制做行政懲罰決定書,載明行政懲罰的品種和根據、當事人陳述或者聽證等內容。合適聽證前提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該當舉行聽證會。做出嚴沈行政懲罰的,依拍照關劃定進行集體會商,做出具體懲罰內容的決策。

3、審查義務:審查案件查詢拜訪,對案件違法現實、墾丁水陸活動、查詢拜訪取式、合用、懲罰品種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置看法(次要不腳時,以恰當體例彌補查詢拜訪)。

第十四條 曾經取得運營許可證的企業變動企業名稱、次要擔任人、注冊地址或者化學品儲存設備及其辦法的,水上設施經營許可證對曾經取得運營許該當自變動之日起20個工做日內,向本法子!

第十六條 曾經取得運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品儲存設備扶植項目標,該當自扶植項目平安設備完工驗收及格之日起20個工做日內,向本法子!

第三十 曾經取得運營許可證的企業呈現本法子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劃定的景象之一,未按照本法子的劃定申請變動的,責令期限更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過期仍不申請變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查詢拜訪義務: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擔任,可證的企業未按照劃定申請變動的懲罰及時組織查詢拜訪取證,取當事人有間接短長關系的該當回避。法律人員不得少于2人,查詢拜訪時應出示法律證件,聽取當事人陳述並做記實。法律人員應保守相關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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